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部長倪虹答記者問實錄 |
2023-05-06 |
簡述: 3月7日下午,十四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舉行第二次全體會議。會議結束后,第二場“部長通道”開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部長倪虹回答了媒體包括房地產市場等熱點問題的提問,以下為實錄: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
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 |
2023-04-19 |
簡述: 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 (2018年3月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37號公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
《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征求意見稿)》正式發布! |
2022-03-08 |
簡述: 新版《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征求意見稿)》正式發布!部分內容如下: 資質分類分級 施工綜合資質(原特級)不分類別和等級; 施工總承包資質設有13個類別,分為2個等級(甲級、乙級); 專業承包資質設有1 |
住房關乎千家萬戶 民生保障如何持續加力? |
2022-03-05 |
簡述: 全國兩會即將開幕。今年是黨的二十大召開之年,是進入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向第二個百年奮斗目標進軍新征程的重要一年。如何走好新的“趕考路”舉世矚目。今年,本屆全國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履職跨入第五個 |
海安市房屋建筑面積計算管理技術規定(2021年版) |
2021-11-11 |
簡述: 海安市房屋建筑面積計算管理技術規定(2021年版) 第一條 為規范房地產市場,促進我市房地產業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國家、省房產測量標準及相關規范,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 |
嚴長江主持召開建筑安全隱患排查整治監管工作會議 |
2021-09-28 |
簡述: 9月28日,江蘇省海安市召開全市既有建筑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專項行動暨城鎮燃氣安全監管工作推進會。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嚴長江參加會議。 嚴長江指出,既有建筑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和城鎮燃氣安全工作事關人民群眾 |
南通市市區既有多層住宅加裝電梯實施辦法 |
2021-08-30 |
簡述: 《南通市市區既有多層住宅加裝電梯實施辦法(試行)》已經十五屆市政府第7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南通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5月19日 (此件公開發布) 南通市市區既 |
海安市建筑施工領域安全生產深化提升行動方案 |
2021-08-16 |
簡述:海安市建筑施工領域安全生產深化提升行動方案 為了貫徹落實根據市委、市政府相關工作部署和《市建設工程領域安全生產深化提升行動方案》,我市印發了《海安市建筑施工領域安全生產深化提升行動方案》(通住建 |
海安市既有建筑安全管理辦法的通知 |
2021-08-08 |
簡述: 海安市既有建筑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既有建筑安全管理,保障既有建筑使用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人身、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 |
海安市人大視察教育重點工程建設情況 |
2021-07-26 |
簡述: 7月20日,市人大常委會主任、黨組書記張亞曦率隊視察我市2021年教育重點工程建設情況。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張忠宏、陳興俊,副市長盧林參加活動。 2021年,我市教體系統計劃實施社會事業重點工程22個 |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部署開展“安全生產月”活動 |
2021-06-01 |
簡述: 今年6月,是我國第20個“安全生產月”。按照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關于開展2021年全國“安全生產月”活動的統一部署,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日前下發通知,要求各地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及有關單位結合正 |
新時代南通建筑業發展的新思考(下) |
2021-06-01 |
簡述: 二、新時代南通建筑業發展的新要求。 新時代南通建筑業發展新要求主要是重振南通建筑鐵軍雄風,著力弘揚南通建筑鐵軍精神;打造南通建筑“聯合艦隊”,雄居國際建筑頭陣地位;建設獨有建筑技術體系,推進數字 |
新時代南通建筑業發展的新思考 (上) |
2021-06-01 |
簡述:自20世紀70年代以來,中共南通市委、南通市政府以及南通市整個社會包括各縣市區黨委、政府高度重視建筑業發展,南通市建筑業人士共同努力,使南通成為全國知名的“建筑之鄉”,南通建筑鐵軍名聲享譽大江南北,長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下) |
2021-05-31 |
簡述:第十三章保證合同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六百八十一條保證合同是為保障債權的實現,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保證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二條保證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上) |
2021-05-30 |
簡述:(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目錄第一編總則 第一章基本規定 第二章自然人 第一節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節監護 第三節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 第四節個體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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